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黄山育才学校)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1副篮球架,按本公告内容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处置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获得了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黄山育才学校部分报废资产挂牌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意向受让方等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黄山育才学校部分报废资产。(标的代码:)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为1副篮球架,已破损腐烂,且不能再使用,现存放于黄山育才学校。 (三)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黄山育才学校。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批准。 五、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转让底价):人民币.00元。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转让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异议,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拆卸、搬运、清理离场工作;在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清理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六、挂牌信息 (一)挂牌公告期 自年11月10日至年11月23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其他挂牌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挂牌公告期结束(如转让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挂牌公告期结束)。 报名时间 自年11月15日至年11月23日(每工作日8:00-11:30,14:00-16:30)(如挂牌公告期延长,按延长挂牌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1:30,14:0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如挂牌公告期延长,按延长挂牌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挂牌期间(含延长挂牌公告期),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挂牌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挂牌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挂牌标的进行重新挂牌。重新挂牌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挂牌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挂牌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挂牌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六)出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让文件》。 (八)交易方式 1、挂牌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征集到的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确定为受让方,且该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格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挂牌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受让方按本公告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付清标的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成交公告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七、联系方式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联系人:洪经理 联系-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