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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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黄山市教育局发布通告称,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市教育局现将《黄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市教育局网站,通过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点击查看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55号市教育局基教科(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hssjyjj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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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并参加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市规划部门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的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规模。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听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户以上的,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采用单独建设模式。开发单位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辖区政府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由辖区政府统筹安排,另行选址配建幼儿园或扩大周边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规模。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项目经测算建设规模达不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可不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   

第六条对达到配建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严格遵照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要求,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建设规模。建成验收合格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辖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规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凡是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凡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没有按照规划条件配建幼儿园或没有与小区同步建设交付使用的,规划核实不得通过,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条件,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经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设定,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内容。   

第九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备案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管、教育、公安(消防、治安)、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辖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点,杜绝高收费。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开发建设单位已自办或出租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给予三年过渡期。三年过渡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对开发建设单位已出售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回购。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市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等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不为哗众取宠,只为记录黄山--

图文编辑:黄小微()

内容来源:新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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