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有序、规范推进我市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固定源分类名录》)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制糖业。其中,对日加工糖料能力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精制糖生产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二)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制造及印染精加工。

  (三)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其中,对含鞣制工序的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四)化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肥料制造。其中,对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企业(不含其他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化学肥料的实施简化管理。

  (五)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农药制造。其中,对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施简化管理。

  (六)医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其中,对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实施简化管理。

  (七)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其中,对年产10万吨以下有色金属铸造和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实施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制糖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纺织印染工业中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年前完成。

  (三)制革工业中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年前完成。

  (四)化肥工业中氮肥(合成氨)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磷肥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前完成,其他于年前完成。

  (五)农药制造工业中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前完成,其他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医药制造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前完成,其他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药制造工业中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于年前完成。

  (七)有色金属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中铜、铅锌冶炼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年前完成;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工业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年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实施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行业可在《固定源分类名录》中查询。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药、有色金属行业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3-)等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负面清单

  一是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三是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是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是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要求的;

  七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对应污染物削减量不满足替代要求的;

  八是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

  九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特此公告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

  年10月25日

来源:黄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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