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都说车祸猛于虎!咱们每天在路上行驶,可能或多或少遇到交通事故,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怎样呢?今天上午,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胡经东和事故预防中队中队长程牧做客黄山交广直播节目《交警面对面》,就车友关心的问题给大家答疑解惑。

问:年1—8月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如何?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发生一般程序立案道路交通事故起,造成54人死亡、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万元,较去年同比,事故起数下降13.4%、死亡人数下降3.57%、受伤人数下降9.98%、直接财产损失上升35.42%。全市发生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起,造成人轻微受伤、直接财产损失万元,较上年同比起数下降4.78%、轻微受伤人数下降14.33%、直接财产损失上升2.94%。从事故总体情况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今年以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却呈现多发势头。

年4月24日3时50分,我市驾驶人曹某某驾驶皖JCD号小型客车沿S线由黄山区广阳方向往城区方向行驶,驶至省道S线km+m处,车辆单方碰撞道路右侧路灯、警示墩后坠入水塘,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年6月3日5时40分,江西籍驾驶人朱某某驾驶赣H9J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省道S线由江西往祁门方向行驶,驶至省道S线88km+m处,与对向行驶的汪某某驾驶的皖R44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问:从事故调查的情况看,这两起较大事故都暴露出什么样的问题呢?

一是存在超员、超载交通违法行为:“4.24”中,皖JCD号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超员;“6.3”事故中,赣H9J号轻型自卸货车核载1.49吨、实载16吨,严重超载;

二是存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4.24”事故中,皖JCD号小型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公里每小时(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6.3”事故中,赣H9J号轻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3—65公里每小时(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

三是存在疲劳驾驶行为:“4.24”事故中,皖JCD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曹某某自进入茶季以来,白天采茶、夜晚制茶、凌晨赶路卖茶,身体长期处于疲劳状态,给安全行驶造成较大隐患。

四是存在其他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6.3”事故中,赣H9J号轻型自卸货车与对向来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皖R44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以上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淡薄,自身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今年8月份以来,我市也连续发生两起客车自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两起货运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分别造成1人死亡和2人死亡)和一起旅游客运车辆侧翻事故(造成2人受伤)。在此,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客货运车辆驾驶人要做到文明守法驾驶,坚决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再次叮嘱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始终坚守“企业效益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驾驶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杜绝车辆“带病”运行现象的发生。

问:交管“”平台“事故快处”功能是怎样的呢?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迅速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速处理工作,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年5月27日起,在全市推广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可以对于日常轻微车损事故,当事人可使用“”手机APP,通过拍摄、上传事故照片,提交审核,在线快速处理。对符合“”手机APP处理要求的车损事故现场,当事人未及时撤除造成交通拥堵的,民警将严格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驾驶人处以元罚款。

问:运输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企业主体有关系吗?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是怎样呢?

(一)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内涵。道路运输企业作为交通安全“主体”,是保障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涵盖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路线管理等多项内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否则将可能作为责任主体被追责。

(二)企业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依据多样,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责任类别全面,包括以从业人员、车辆、线路管理为内容的静态类别和以运行过程管理为核心的动态类别。

包括: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等等);2、是否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是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加强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等);3、是否加强客运车辆及客运经营管理。(是否无正当理由改变行驶线路;是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是否违法挂靠经营等等);4、是否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管理。(是否依法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是否依法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是否核定客运车辆运营线路、运营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是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等等)。

(三)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

1、民事责任。比如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全部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的,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运输企业因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的刑事责任涉及多种罪名,实践中较常见的罪名包括:(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虽然主要适用于驾驶人,但并不排除企业责任人员构罪的可能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危险驾驶罪。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相关立案标准规定,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

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全国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重点就相关企业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深入调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承担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法定职责。作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命运共同体”,广大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正确树立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筑牢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黄山交广全媒体记者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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